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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谈判法务
地区:江苏 - 泰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请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出其所拥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拥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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