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意外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的限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受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受害方能够诉讼车辆所有人或者行驶员,也能够将车辆所有人和行驶员一并诉讼。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受连带职责。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依法按照两方意外职责来进行区分和赔偿
2018-12-09 09:49: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