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限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隶属业主专有部分,也不隶属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有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隶属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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