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前期入住,物业为开发商娃儿,而该物业公司经理为聘请,小区内无任何公共设施,物业经理服务立场恶劣,作为业主该怎样处置。

黑龙江 - 伊春 物业费
1位律师回复

汉沽区法务团

地区:黑龙江 - 伊春


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限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隶属业主专有部分,也不隶属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有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隶属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2018-11-08 22:43:40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其他人都在看:
伊春律师 互联网纠纷律师 徐州互联网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我要提问

提交

想获取更多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