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却不能提供结婚证,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当时无解决结婚登记因而无结婚证,一是解决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遗失,或者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
因为无解决结婚登记而不能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住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按事实婚姻处置,这种情况除非两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解决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住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隶属事实婚姻,隶属违法同住,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两方自愿,也能够先共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曾经解决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遗失的,补办结婚登记,两方能够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解决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两方能对离婚事宜达到一致意见,能够到原解决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到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能够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寻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能够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手续。
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遗失。
另外,除非违法同住的一方或两方有另一半,否则诉讼要求解除违法同住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诉讼要求分配共有财产或诉讼要求解决小孩抚养问题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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