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私下将公司车辆转借给他人,发生了交通意外,导致一人丧命,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外作发生赔偿,公司怎样追究该民员工的法律职责,即如和向员工追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湖北 - 武汉 交通事故责任
1位律师回复

跨国法律通

地区:湖北 - 武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据此,如果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能够认定为工伤,如果是本人的主要职责意外,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8-10-25 18:51:31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武汉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