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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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时常对自己的老墙进行维护和修缮,后因为暴雨还是倒塌,砸坏了街坊B家的房屋和屋内的财物,共计损失8000多元。B要求A赔偿损失。请问:A可否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浙江 - 湖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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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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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你好,雇员受伤的赔偿职责是一种侵权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限定,“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之所以这样限定,是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有更多的注意职责。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隶属雇主,职责也首先归隶属雇主。
??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职责适用无犯错职责原则,那么这种职责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犯错与否,即无犯错要承受职责,有犯错更应承受职责。雇主承受职责的要求为:
  
1、受害人需为雇员。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而遭到损害。
  
3、雇主需无免责事由

2018-10-22 07:2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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