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并无直接限定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从法理上来看,如果有关合同的实质权利义务承受人认可并接受有关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则支持该合同的有效性更有助于有关纷争的解决。
从代理关系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限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做法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认可”。由此可知,如果名义借债人获悉事实上借债人用其名义向银行借债且不反对,则存在其“默许”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限定:“当事人依法能够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限定:“做法人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奏效力,由做法人承受职责。”
看你的签订的合同可否具有法律收益,如有可提供资料去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018-10-17 02:16: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