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成立有限公司,董事长股权为40%,自己利用控制公司之便,相另一方出具了公司授权委托书,但借债协议以董事长个人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

广东 - 阳江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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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维权法务

地区:广东 - 阳江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限定,依法在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务时,要由副董事长履行相应职务;副董事长也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有推举一名董事履行。不能随便委托他人履行董事长的职务。意见供参考,谢谢询问!

2018-10-10 17:2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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