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侵权职责与共有危险做法及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做法的差别。比如:两辆汽车先后撞伤同一路人,但驾驶者并无心思联络,也都不是出于有意,此时怎样判断可否是侵权做法?还有怎样判断一做法是共有侵权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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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侵权做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做法人共有有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受连带职责的做法;而共有危险做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做法,并导致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导致的。想要正确区分共有危险做法与共有侵权做法。应主要从以下多少个方面进行把握:第
一,在该两种做法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差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有危险做法人主观上不具有共有犯错;共有侵权做法人则具有共有犯错或过失。
2.共有危险做法中,加害人是个他人,且不能确定;共有侵权做法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有导致的,做法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第
二,在损害结果与做法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差别:共有危险做法中,只有个他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有侵权做法中,做法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
三,在举证职责上,二者亦有差别:共有危险做法诉讼实行举证职责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限定:“因共有危险做法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做法的人就其做法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受举证职责。”而共有侵权做法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受举证职责。第
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分别:共有危险做法案件采用犯错推定原则;而共有侵权案件采用犯错原则。

2018-10-08 14:0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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