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2005年离婚,共生养有二个儿(至今均未成年,庭审中,原告明确表态不认可与她生活,要和我生活,而法院却以无变换抚养权的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广东 - 揭阳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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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的变换,有两种形式:一是两方协议变换。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娃儿身心健康和保障娃儿合法权益,则应予允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换。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两方对此不能达到协议时,应另行诉讼。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议的诉讼请求,不牵涉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夫妻财产的处置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置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娃儿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流程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娃儿抚养问题的裁判、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诉讼。

2018-10-04 16: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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