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A公司以发起的方式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但是我公司和A公司在交纳注册资本时发现自己手中无足够的资本,于是决定直接向社会募集B公司股份,以获取足够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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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给钱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限定的,从其限定。
以上是公司法八十一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2018-10-02 11:4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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