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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鹤壁
根据《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的相关限定,孕期女工人不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医疗组织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孩子7个月以上的女工人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肯定的休息时间。怀孩娃儿工人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体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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