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独任审”,另一个是“普通程序”。简单的说,独任审就是由一位审判员独自审理案件。普通程序是相对简易程序而言。无论民诉法还是刑诉法都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恕不赘诉。依据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否则不是普通程序。反之,只要是独任审判就不叫适用普通程序。
2017-06-07 04:28:04 回复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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