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能够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手续;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限定的以违法方法搜罗证据情形的,能够要求其对证据搜罗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增加侦查的,能够送还公安机关增加侦查,也能够自行侦查。对于增加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增加侦查完毕。增加侦查以二次为限。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再次计量审查诉讼时限。对于二次增加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够,不符合诉讼要求的,应当作出不诉讼的决定。
2018-05-23 05:06: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