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量,人民法院能够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问什么是特殊情况

江西 - 吉安 受理范围
1位律师回复

债无忧顾问

地区:江西 - 吉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限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量……通常情况下,人们将诉讼时效的启动仅理解为某一事实状态的发生。在计量诉讼时效期间时,往往把侵权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其实,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谁侵害时起计量。它包括二层含义: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时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权人。

2018-04-06 18:41:48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吉安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徐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