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限定》:rn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组织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裁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解决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解决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018-02-15 08:20: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