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当事人提到的两方当事人受到裁判书的间隔时间,是不能确定的。这要根据,法院选择的送达方式和当事人寓居地等进行综合分析。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限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还限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能够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子为送达日子。
其次,该案例的当事人,不要因为裁判书的的送达时间而纠结,因为,如果其想上诉的,那么其上诉时间,是以受到裁判书之日起计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限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有权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11-15 02:46: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