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本身违法。
对于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明知他人借债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债,收取高额息金。这种情况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本、计量机网络、通讯、花费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能够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另一种是向赌徒发放借债,收取高额息金。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处置。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
一是赌场雇主自己或者雇用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债,收取高额息金。这种情形是赌场雇主最大限度赚取赌徒钱财的手段,隶属开设赌场做法方式之一,可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是做法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雇主或者管理人员联系,得到认可后,在赌场内向赌徒发放借债,收取高额息金。这种情形隶属做法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亦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三是做法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债,收取高额息金。此种情形不能认定做法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所以,虽然该做法客观上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但由于赌徒的参赌做法多数只是隶属违法,通常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的除外),故不应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2017-10-15 07:05: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