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限定:娃儿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娃儿的事实上需要、爸妈两方的负担本领和当地的事实上生活水平确定,具体内容是: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裁判,负担两个以上娃儿抚养费的,比例能够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量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通常不超出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量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裁判,以维护娃儿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本领,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裁判,以保障娃儿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娃儿抚养费。如具有劳动本领的,原则上应支付娃儿抚养费,因抚养娃儿是爸妈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娃儿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娃儿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两方认可)等特殊情况,可超出上述幅度裁判。
2017-09-25 07:43: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