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河南 - 信阳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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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信阳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参加的人员,且每一方的人数都不得超过三人。

2021-07-30 13:4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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