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谁来承担实缴义务

内蒙古 - 锡林郭勒盟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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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方济各堂区维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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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2021-07-27 16:2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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