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房产人民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经允许,查封期间房产可继续经营。
2021-06-28 14:15: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