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广东 - 汕头 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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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汕头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高空抛物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应当首先注意并且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程序。

2021-06-24 19:1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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