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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辩护法务
地区:广东 - 汕头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高空抛物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应当首先注意并且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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