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 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您误将有偿提供的零食当作免费提供的零食,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有权予以撤销。您已经将该零食食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您只能对零食进行折价补偿,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就可以。
2021-03-30 21:37: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