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并且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的受让方是否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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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zm

2021-03-25 10: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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