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得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湖北 - 武汉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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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武汉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且有效的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被执行人依法不应该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不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2021-03-24 12:4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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