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外地找工作的时候就被聘到了一个诈骗公司,经常让我打诈骗电话去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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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情节严重主犯;( 2 )盗窃金融机构的;( 3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 )累犯;( 5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021-02-26 00: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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