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办理范围;
(三)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返还款(物)协议所涉及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五)公证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是否有异议;
(六)债权文书中对于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是否有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形;
(八)债权文书中是否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九)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如果在借款合同当中没有约定,在不还钱的时候,债务人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仅凭公证书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需要先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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