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当初不顾家人反对,执意嫁给了一名外地富商,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由于富商经常需要全国各地东奔西跑,两口子聚少离多而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离婚的话,共同财产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广东 - 汕尾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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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汕尾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021-02-11 09:0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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