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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谈判法务
地区:云南 - 玉溪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个债务与房产分割无必然联系,房产分割仍然按照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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