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出借条借款一般是由实际的借款人来还,但若是代理借款人书写借条的公民,并没有与实际的借款人签署代理协议,且在借条书写之后,借款人并不承认自己有让他人代替书写借条的,此时债务的偿还责任就由书写借条的人来承担。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2021-01-24 18:05: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