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义务使未成年人遭受身心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黑龙江 - 绥化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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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绥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1-01-19 12:4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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