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后多久做处理决定

湖北 - 荆门 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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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维权顾问

地区:湖北 - 荆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 【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2021-01-10 20:1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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