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吗

广东 - 湛江 环境行政诉讼
1位律师回复

临夏维权顾问

地区:广东 - 湛江

在环境行政诉讼中不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具体可以适用以下的原则。

(1)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査原则,是指环境行政诉讼的目 的是要求法院审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理,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全面等。如果合法则维持原行政 行为,如果不合法,则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

(2)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环境行政诉 讼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这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 民个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与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平等的。

(3)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及案情事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4)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中,不可以用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协议,互相退让,取消诉讼,而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直接做出判决。

(5) 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是指尽管公民个体 或企业事业单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停止,除非被告决定停止、法院裁定停止或根据某些法律法规 要求应该停止。

(6) 以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原则,是指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一定是与诉讼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而非执行该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2021-01-10 09:53:23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湛江律师 环境保护律师 徐州环境保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环境保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