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合伙经营了一个火锅店,而且在合伙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经营的期限,那么现在因为对方擅自退伙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是否可以让对方承担责任了呢?

江苏 - 苏州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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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谈判法务

地区:江苏 - 苏州

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那么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合伙人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随便退伙的,如果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拒绝这个合伙人退伙。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那么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是有权退伙的。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进行结算,按照退伙人占有的份额退给他相应的财产,而不是将其原先投入的资金退还给他。而且在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责任的。

2021-01-04 19:1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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