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名誉权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的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湖北 - 咸宁 名誉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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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诉讼法务

地区:湖北 - 咸宁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等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之后,受害者可以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获得经济赔偿的请求。对于拒不赔偿的情形,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2020-12-29 14:1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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