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女朋友在一起同居了8年,准备结婚的时候,她突然因病去世了,他给我留的东西被别人弄坏了,遗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损坏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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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损坏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是指与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品,诸如照片、影集、骨灰盒、情书、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等。  在特定纪念物品中,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财产受到损害时,会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在适当情况下,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以救济其全部损失。  尽管对侵害财产权侵权行为一般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某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不局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且也造成了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害。因此,在适当情况下,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以救济其全部损失。  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20-12-24 00:1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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