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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法律顾问团
地区:广东 - 韶关
1、男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且婚前给付没有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女方就不用退还彩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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