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合同是五月份就要交付货物,但是收货方拿到货物后,一直是不给钱,债权人多次主张债务的支付,都被债务人给拒绝了,合同要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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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争议法律顾问

地区:浙江 - 杭州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结合你的情况,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2020-12-13 23:2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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