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收入减少,能要求要求降低小孩抚养费吗

浙江 - 杭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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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法务

地区:浙江 - 杭州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009年10月,周某与揭某协商离婚,约定小孩由原告周某抚养,揭某承担每月1100元的小孩抚养费离婚后数月,揭某仍会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周某支付小孩抚养费1100元。后揭某因工作变动,每月仅有2000元工资,对其生活造成困难。揭某遂提出变更小孩抚养费,但周某不同意,揭某即停付了小孩抚养费。周某向揭某追索抚养费未果后,诉至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1100元。【分析】揭某工作变动后经济状况明显下降,可能对其生活造成困难,属于法定应当变更的事由。如果并未造成其生活困难是不能准予其减少抚养费的。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原约定的小孩抚养费。

2020-12-09 08:5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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