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也就是说,利息的起算时间,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起算,没有约定的按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间点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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