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把我的隐私全都泄露出去了,我们两个已经分手了,但是我的手机号码还有照片,全部都给我发放到网络上去了,现在他这种行为算是侵犯我的隐私吗?这种情况能够认定为行为上存在过错吗?

云南 - 昆明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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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团队

地区:云南 - 昆明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2020-11-26 19:1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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