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朋友在单位没有犯一些错误就被司法机关随意的拘留了,那么对方这样的行为是否是侵犯合法权益了呢?是否可以要求进行国家的赔偿呢?

江苏 - 扬州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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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法务团

地区:江苏 - 扬州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

2020-11-19 16:0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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