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之前和我离婚的时候约定我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我的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们要是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以后还是否可以提出超过协议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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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就子女抚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第一款规定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所以另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要求他(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020-11-16 08:1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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