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孟佳认可是自己与宋某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近日,房山区法院根据双方的其他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两人的共有房屋归孟佳所有,孟佳给付宋某存款7万元的判决。法院对宋某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据的采信以及作出的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规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的立法精神,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0-11-16 07:45: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