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赔偿,交警队就结案放车,没有受害人的允许签字,有这个权利吗?

广东 - 珠海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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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维权团队

地区:广东 - 珠海

你好,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三)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期限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四)当事人的其它证件在检查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2017-08-26 12:3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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