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绑架罪

黑龙江 - 绥化 暴力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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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绥化

1、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在我们国家绑架罪和抢劫罪可能很多的,没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所以他们常常将这两种罪名混淆到,对他们的量刑还有法律规定,都不是特别熟悉,实际上这是我们国家在犯罪的构成要件当中有一些细微差异。

2020-10-29 03:4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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