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由哪个单位决定

江苏 - 徐州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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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法务团

地区:江苏 - 徐州

监外执行一般由原审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及时收监执行。监外执行的时间,有的国家视执行场所不同而将其计算在刑期之内,而有的国家则将监外执行作为中止执行处理,不计算刑期。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2020-10-28 10:5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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