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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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而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通过的。
9.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13.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10-11 20:1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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