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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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尸体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垫付原因,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2020-10-11 19:4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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